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主管当局正在司法机构的决策过程中部署自动化工具。 通常基于人工智能 (AI) 的自动化司法系统的应用范围很广,从组织或基于办公室的法院任务的改进和加速到实体司法判决的自动化。 欧盟(EU)正在进行或未来的司法自动化需要从数据保护和隐私法的角度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这引发了司法自动化领域的关键法律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确定欧盟数据保护和隐私法对司法程序中自动决策的使用造成的限制。 它首先描述了两种司法自动化模式,需要根据自动化程度和决策过程中人为参与的程度来区分(全自动和部分自动化决策以及后者的两个子模型) )。 然后,本文讨论了司法机构中两种自动化个人数据处理模式的法律基础,特别强调了基于 GDPR 第 22 条的法国国家法规,该法规对欧盟内部的司法自动化提供了最严格的限制。 即使有司法自动化的合法理由,法律要求也会对任何自动化决策系统的运行提供约束和限制。 承认这一事实,本文最后分析了引入自动化限制的三个观点——数据保护法规、隐私法和技术限制——以及这些观点为受司法影响的人的权益提供的保障。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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