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规定了关于在联盟内将人类使用的医疗设备和配件投放市场、提供给市场或投入使用的规则。本条例也适用于在欧盟进行的有关这些医疗设备和附件的临床研究。2.考虑到技术水平,特别是基于类似技术的具有医疗目的的类似设备的现有协调标准,本条例也应从根据第9条通过的共同规格的适用日期起,适用于附件XVI中所列的无医疗目的的产品组。附件XVI中所列每组产品的共同规格应至少涉及附件I中规定的有关产品组的风险管理的应用,并在必要时进行安全性的临床评价。必要的共同规范应在2020年5月26日前通过。它们应在其生效之日的六个月后或2020年5月26日开始适用,以较晚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