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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22-07-10 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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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 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 执行。 第三条 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数据中心包括生产中心和灾难备份中心(以下简称灾备中心)。 (二)本指引所称生产中心是指商业银行对全行业务、客户和管理等重要信息进行 集中存储、处理和维护,具备专用场所,为业务运营及管理提供信息科技支撑服务的组 织。 (三)本指引所称灾备中心是指商业银行为保障其业务连续性,在生产中心故障、 停顿或瘫疾后,能够接替生产中心运行,具备专用场所,进行数据处理和支持重要业务 持续运行的组织。 (四)本指引所称灾备中心同城模式是指灾备中心与生产中心位于同一地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