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三板挂牌之股份制改造.doc

上传者: pengtaohanyu | 上传时间: 2021-04-26 19:03:15 | 文件大小: 29KB | 文件类型: DOC
企业新三板挂牌之股份制改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被寄望为“中国纳斯达克”的新三板,在全国扩容之后备受热捧。截止目前为止,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突破900家,新三板作为资本市场的新贵,于中小企业,于资本市场的参与者,都蕴含着无限的发展机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新三板的挂牌主体要求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续,股份制改造是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必经之路,也是律师提供新三板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股份制改造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二、原则和目标 (一)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进行的股份制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规定规范操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应有利于促进资产及资产权属的独立性、完整性; 3、应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4、应有利于促进资产及业务整合,将主营业务做大做强,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5、应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公司良治、促进公司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的独立性。 (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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