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2条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3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权利及职权、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5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或者收购其他公司。 第6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7条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延长营业期限,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8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所有文件、扫描影印件由专职人员在每次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送各股东电子邮箱。 第9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10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11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具体名单由股东会决定。 第12条公司经营战略为: ,期限为: 年。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13条公司注册名称: 第14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5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16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17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以上经营范围,但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资本 第一节 出资 第18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认缴。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