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建设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孙克述、潘治国、苏维康、晏合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xxxx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省xxxx市水城县发耳镇永安路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园林绿化、土石方拆迁爆破工程承包;房屋拆迁代理、水利建筑、桩基础工程。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万元整 。
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实缴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 实缴额 比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
第六章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