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树立制度、健全组织及管理,特依据有关政府法令订定本规则,凡本公司及所属职员的管理,除劳工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行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职员,系指本公司所属各被雇用的男女职员而言。 □ 雇用及解雇 第三条 本公司雇用职员须经考试或测验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得雇用。 第四条 本公司雇用职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者外,应一律先经试用,其期间以40天为限。 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应无条件随时接受解雇,不得提出异议。 第五条 凡试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 1.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被开除或未经奉准而擅自离职者。 2.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师,特约医院检查体格不合格者。 3.视力为正常者。 4.年未满15岁者。 5.通缉有案者。 6.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7.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 第六条 新进职员经核准雇用后,应于期限内亲至本公司人事室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书件: 1.保证书。 2.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