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进入与退出机制.doc

上传者: pengtaohanyu | 上传时间: 2021-04-26 19:03:03 | 文件大小: 14KB | 文件类型: DOC
股东进入与退出机制 进入与退出机制 进入机制: 进入条件:根据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及需要,拟引入股东需与原股东志同道合,对企业的发展能有所帮助,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进入方式:如引入新的股东,原股东同意 以同比例稀释的方式 或原股东一致书面同意的方式向其转让股权。 退出机制: 按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可以对内、对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以实现退出,否则按下列情形采取有区别的方式实现退出: 一、 当然退出(原价回购) 泽亚企业管理咨询认为: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以原认购价格代为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并不再发放其当年度的红利: 1. 股东丧失劳动能力的; 2. 股东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3.股东达到法定或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 4.作为股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 股东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拒绝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股东资格的; 6.由于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致使本合同在法律或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 7. 其他非因股东过错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发生上述情形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如股东不担任公司职务)及公司的发展,则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该股东可以保留股东权利。 二、 除名退出(无偿回购) 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自行取消其股东身份,无偿收回其股权,并不再发放当年红利,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进行赔偿: 1.未满 年主动辞职的; 2.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擅自转让、质押、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其持有的股权;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自营、与他人合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根据《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的考核,考核年度内累计三次月度考核为岗位不合格或者连续两个月度考核为岗位不合格; 8.股东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名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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