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从业人员提高服务精神、发挥工作效率、谨守工作岗位、期于离职后获得安定生活,特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的支配、管理、运用及申领、依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列内的男性从业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及女性从业人员均不适用。
第四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按下列百分比支配:
(一)普通酬劳金80%。
(二)特别酬劳金20%。
第五条 普通酬劳金5/8部分按从业人员薪资比例分配,其在进入本企业第1年度按6折计算(扣除试用期间后的实际到职月数比例计发,其未满半月者不计,满半月者以1月计),第2年度按8折计算,第3年度按9折计算,第4年度起按十足计算。3/8部分按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成绩,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分配,(进入本企业第一年度者,依扣除试用期间的实际到职月数比例计发,服务未满半年,不参加考绩者,均以甲等计算)。特别酬劳金归经营者所得,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支配,其在上年度服务未满1年者不予分配。
前项所称薪资,月给制人员按其每年最后1个月的薪俸(日给人员按其日薪额的30倍)计算,均不包括职务加给及其他各项补助津贴。普通酬劳金的分配,以每年3月1日为发给基准日,其在上年度准予特别病假、公伤假(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期间得予分配者除外)或经呈准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按其实际工作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