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权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关于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说明 一、股权期权计划:本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主要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期权而制定,未提及一次性授予股权或其他方式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无公司法框架之外的其他专门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公司法》外,我国法律、法规等并没有关于股权激励的其他相关规定(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同),因此,公司可在《公司法》的框架下,设计出灵活多样的、符合股东利益、适合公司发展、可操作性强的、有效并且合法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各不相同:处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股权结构的公司,加之大股东及管理层对未来的不同预期,其股权激励的方式也应各不相同,没有“放之不同公司而皆准”的激励方式。 四、股权激励是双刃剑:股权激励不同于一般的奖励制度,激励对象一旦获得激励计划下的股权,便受到《公司法》、《合同法》的保护,便获得了相应的股东权利和合同权利。因此,股权激励手段是双刃剑:一方面,精心设计、行之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可激发激励对象更好地为公司工作;另一方面,激励计划的执行某种程度上有可能削弱原有大股东的权利和利益,特别是一旦在激励计划制定中留有缺陷或盲点,就有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形。 五、审慎制定激励计划:基于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条之原因以及其他诸多因素,本计划仅为脱离于公司具体情况的一般性计划,属抛砖引玉。公司股东会或相关机构需在充分明确激励计划目标和激励手段性质的前提下,在管理顾问、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相关专业人员的共同参与下,审慎制定。 六、相关文件:本计划仅为拟实施股权期权激励的公司而作的一般性单方计划和安排,并不能取代与该计划配套的一系列与股权转让、绩效考核等相关的合同和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 股 权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草案) 经***公司 年 月 日召开的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特别说明 5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三章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8 一、激励对象的资格 8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9 第五章 标的股权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9 一、来源 9 二、数量 9 三、分配 9 第六章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10 一、有效期 10 二、授权日 10 三、可行权日 10 四、禁售期 11 第七章 股权的授予程序和行权条件程序 11 一、授予条件 11 二、授予价格 11 三、授予股权期权协议书 11 四、授予股权期权的程序 12 五、行权条件 12 六、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3 第八章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3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13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3 三、激励对象离职 14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4 五、激励对象退休 15 六、激励对象死亡 15 七、子公司控制权转移 15 八、特别条款 15 第九章 附则 15 特别说明 1. 本股权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2. **公司授予本次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限定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的股权期权,激励对象获得的股权期权拥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受让**公司股权的权利。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来源为**公司增加的 万元的出资(或原有股东有偿出让、无偿赠与的股权),该出资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 3. **公司用于本次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权合计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任一单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权期权激励所涉及的股权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 3.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2021-04-29 13:02:50 87KB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股 权 转 让 第[ ]届第[ ]次股东会决议(关于股权转让方面)   时间:   地点:   股东参加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应到会股东[ ]方,实际到会股东[ ]人,代表额数100%,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转让方[ ]将其在上海abc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   二、同意修改后的章程。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报工商机关,有关各方各执一份。   四、本决议经到会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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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华西证券-策略专题报告:ESG投资系列之一,“责任”创造价值,ESG投资未来可期.pdf
2021-04-29 09:02:16 1.1MB 行业咨询
第2章企业社会责任,第2章企业社会责任课件,第2章企业社会责任PPT
2021-04-29 01:32:17 350KB 第2章企业社会责任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缺陷         摘 要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存在缺陷,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的同时应与我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对我国现有的股东退出机制加以完善并寻求创新,从而建立起适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体情况的股东退出机制。         关键词 有限责任 股东 退出机制         一、公司章程的指引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运用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私人秩序进行约定,这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由于我国大多数股东缺乏商事经验,往往意识不到在章程中对股东退出进行约定的必要,即便有的股东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也会由于公司法在契约标准范本这一功能上的严重缺位,导致股东并不知道应该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怎样的约定。因而,在公司法赋予股东极大自治空间的基础上,应该为股东提供一些有关于退出公司的规范选择,加强规范的指引作用。         二、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存在不足         我国《公司法》在 2005 年修订后,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但该制度在构建上显然还存在许多不足。首先,《公司法》第 75 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股东可以行使股权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并且没有为股东留出充足的自治空间。这一情况使其在面对千变万化的经济现实时,由于缺乏适应性品格而导致无从适用。其次,我国的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是借鉴美国评估权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但美国评估权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是利益衡平理论,因而其适用的情形仅限于公司依据法律做出重大决策或公司发生重大改变。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也是针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制度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公司的途径,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立法进步。本文浅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问题,并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的事由,收回其所持有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公司成员地位的一种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一直坚持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退股被认为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所明令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公司的机制。① 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构建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都极为必要。
2021-04-26 19:03:01 20KB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1、股权转让 2、公司减资 3、异议股东股权回购 4、司法解散   股权内部转让 股权外部 转让 法定解散 起诉解散 ︽公司法︾ 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中国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基金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2017)-2019.1-10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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