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1)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3)本人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股东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在 2017 年 月 日前已缴足。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资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