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频次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 1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条 1 次/年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4 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3 条 3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4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1 次/月 5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4 条 1 次/半年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8 条 1 次/ 年
2021-07-15 19:06:03 440KB 各专业安全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