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书与“接收函”的相关说明 一. 什么是“接收函”?三方协议书与“接收函”有何关系? 二. 为什么需要单位所属省或市毕业生主管部门(或省直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三. 签署三方协议书时,我一定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章吗? 四. 具备在三方协议书“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章效力的单位有哪些? 五. 我的单位能否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处盖章?如已盖章,如何确认印章是否有效呢? 六. 企业单位需开具什么接收函? 七.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开具什么接收函? 八. 为什么我的单位坚持有人事接收权利,但是我在学校系统里没能查找到单位的名称? 九. 如果我的单位坚持有人事接收权利,但系统里没有单位名称,需要去哪里补办接收函呢? 十. 我在省外就业,接收函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吗? 十一. 公司在三方协议书盖章同时,是否必须出具地方主管部门接收函? 十二. 地方主管部门未同意接收毕业生的情况下,将户口、档案派往当地会有什么后果? 十三. 区一级人才中心是不是完全不具备审核落户权资格? 十四. “接收函”与学校就业管理系统的“派遣信息”有什么关系? 十五. 不及时将地方主管部门接收函交至就业中心会发生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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