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了进一步加强健身有限公司管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充分发挥股东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目的意义。使公司完全成为一个有其法人代表,能承担起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的独立主体;另一方面,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增强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凝聚力。
第三条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茂名市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
第二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第七条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第三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8)有参与公司章程修改权利。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有关规定;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